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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海网(微博)12月28日讯 (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民五)花费上千万元买厂房,却遭遇“恶意租约”,18年内不能使用?
近日,购买厂房的一家置业公司为此将厂房原房东和“租户”告上法庭,请求判决认定“恶意租约”无效。
去年,该置业公司通过公开拍卖,买下了位于同安区的一处5000平方米的厂房及厂房旁边的建筑物。但是,拍卖之后,置业公司准备进驻厂房时,却遭到阻拦。一位自称租户的许先生提出,原房东某制造公司已经和他签订了《租赁合同》,约定将厂房租给他18年,租金为400万元,已经一次性付清。
对此,购房的置业公司质疑说,这是倒签的“恶意租约”。因为,租房的许先生和制造公司老板是亲戚,而且,在拍卖前许先生一直没有实际使用租赁的厂房。
由于双方都闹着要使用厂房,于是闹上了法庭。由于《租赁合同》上盖有原公司的公章,法院受理案件后,委托公安机关调查制造公司的公章启用情况,结果发现,该公司是在2011年9月22日才向公安机关领印。但是,《租赁合同》的签订时间却是2011年5月27日。
因此,厦门中院终审认定,《租赁合同》是恶意串通的虚假合同,合同无效。
专家说法
“恶意租约”怎么应对?
据法官介绍,今年因“恶意租约”引发的官司不少,明显多于去年。很多债务人明知自己的房产会被查封拍卖,就故意给房产制造一个“长期租约”,多数租约长达近20年。“恶意租约”,因何而起?导报记者发现,恶意租约的依据,主要是《合同法》有一条“买卖不破租赁”的法律规定。也就是说,租赁权优先于所有权,即使买家顺利过户,拥有了所有权,也无法对抗租赁权。而“恶意租约”就是钻了这一法律空子。
买到带有“恶意租约”的房产,新房东该咋办?对此,律师建议,首先,可以要求解除合同,并要求原房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。其次,假如存在恶意欺诈,可以通过诉讼认定租赁合同无效。
责任编辑:席恺